打着农业大棚幌子的私家庄园、别墅……要全拆!部分地区已出重拳整治!

栏目:政策信息 来源:农民日报时间:2018-08-27 关键词:

建个农业大棚不干农业的事?必然不行呀!一些不法企业和人员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,擅自改变农业用途,违法占地、变相建设农宅,以

 建个农业大棚不干农业的事?

必然不行呀! 

一些不法企业和人员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,擅自改变农业用途,违法占地、变相建设农宅,以设施农业园区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。其手法一般是先低价按农用地从村集体或农民手中流转土地,统一建好大棚和院落,然后高价公开出售“大棚房”。很多时候表现为不法分子打着建蔬菜大棚的名义,实则在旁边或内部建设“配套用房”的“大棚房”,对外租售。 

近期,北京、天津、河北等地都发布了文件,要严格查处“大棚房”等违建,规范管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。

 

还想在大棚里搞“私家庄园”“大棚别墅”赚钱?趁早收了这不该有的心思吧!

 

 

  北   京  

发现一个处理一个,确保农地农用不走样儿  

 

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发布了《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》,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各个细节进行全方位规范,避免有人钻空子。北京各区正在组织整改,发现一个处理一个,坚决刹住违规占地、私盖“大棚房”的违法行为,让“私家小院”“庄园”回归“大棚”原状

 

《整改标准》一共八条,其中规定: 

  • 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、附属设施、配套设施建设,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,确保农地农用。严禁违法违规转包、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。

     

  • 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,注明项目编号、建设主体、建设时间、占地面积、地类性质、土地用途、建设规模、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,并在网上公示。

     

  • 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,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。

     

  • 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(俗称“耳房”)。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

     

  • 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,但为生产需要,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,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。

     

  • 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,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;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。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,不得进行畜禽养殖。

     

  • “大棚房”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。出现闲置、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,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,防止耕地撂荒。

  天   津  

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

 

天津发出《关于以治理“大棚房”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》。据了解,截至6月30日,天津市违法“大棚房”已全部拆除完毕。

 

下一步,天津将以治理“大棚房”为重点,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,建立七项保障机制,明确提出:

 

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土地的直接管理者,要进一步树立守土有责的观念,严格保护本村的每一寸土地。要主动与本村农业设施经营者签订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承诺书,涉及经营者再次流转土地的,还要与流转双方签订三方协议,确保农业用途不改变。要对本村的农业设施随时进行检查,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,要主动与经营者终止用地协议,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。

 

建立档案管理制度。按照“一镇一村一册,一棚一户一档”的原则,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组织对本辖区全部农业设施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,逐棚逐户建立档案台账,并将有关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平台,实施动态更新。

 

建立资金监管机制。农业设施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主体的实时监管,对建设内容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。在项目验收前,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,停止项目建设并要求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。 

  河   北  

彻底清理“大棚房”,发现违建可举报

 

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也发布《关于彻底清理整治“大棚房”的公告》。公告明确:

 

不论购买“大棚房”或购买大棚后自建房屋,违法建筑物的相关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;自建“大棚房”的,建房人还应依法承担上述相关法律责任。

 

存在违法建设“大棚房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抓紧将违法设施进行拆除,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复耕。对拒不停止和拒不整改的,将严格依法查处。

 

在农用地上建设“大棚房”不仅造成对宝贵耕地资源的破坏,而且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。“大棚房”多被薄膜、塑料板等易燃材料所笼罩,内部布局密集,而且没有完备的消防设施保障,存在极大安全隐患,一旦发生火灾,将会对内部居住和活动的人群造成严重生命威胁。

 

对发现的“大棚房”问题违法线索,可拨打“12336”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,依法如实举报。

 

目前,河北正在开展“大棚房”集中专项整治行动,力争8月底前实现“大棚房”清零。

 

设施农用地怎么界定?

 

2014年出台的《国土资源部 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》就提出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,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、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。 

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,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。

 

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。

 

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合作社、农业企业等,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。

这份通知还明确规定,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,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

经营性粮食存储、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、维修场所;

 

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、各类庄园、酒庄、农家乐;

 

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、住宿、会议、大型停车场、工厂化农产品加工、展销等用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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