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 分支(代表)机构成立及管理办法

栏目:协会动态 时间:2026-04-21 关键词:分支(代表)机构成立及管理办法

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分支(代表)机构成立及管理办法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

分支(代表)机构成立及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(以下统称协会)分支(代表)机构的成立流程和业务活动,促进和保障其健康发展,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我省三农事业提供服务,根据国家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、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指分支(代表)机构,系按照协会章程,由会内成员自愿组成,经协会批准设立的二级非营利服务组织或机构,包括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、办事处等(以下统称分支(代表)机构)。根据相关规定不允许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。

第三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直属协会领导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要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以分支(代表)机构工作条例为依据,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或组织活动。

第四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成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制度和会规、会约,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,严守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。

第五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要积极为会员、农业企业服务,引导全省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围绕农业产业发展及乡村振兴等国家、省重大发展战略开展优质服务。

第六条  分支(代表)机构成立实行申请批准制,向协会理事会负责。由协会秘书处直接管理,组织发展部负责协调和指导成立、变更、调整、管理、注销等具体事项。

第七条  分支(代表)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,主任是第一责任人。主任任职时须做书面任职承诺,并在协会组织发展部存档。各副主任、委员等机构成员要积极配合主任工作。重大决议应遵循民主商议、主任决策的原则决定。

第二章  申请条件

第八条  申请成立协会分支(代表)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。

(一)牵头单位和机构成员须为协会的会员单位,牵头单位会龄不少于六个月。

(二)发起人(一般为牵头单位负责人)在本领域有一定特长或影响,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,有经营性或服务性实体机构支撑,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,热衷社团工作。

(三)拟任组织成员要对协会工作有一定了解,有学习协会文化意愿,能认真学习践行协会文化理念,接受协会章程、制度、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,服从协会管理。

(四)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单位,须为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或以上级别,拟任主要负责人为常务理事或以上职务。

(五)申请成立工作委员会、办事处的单位,须为协会理事单位或以上级别,拟任主要负责人为理事或以上职务。

(六)专业委员会需要不少于五个地市的同专业领域会员单位参与。

(七)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

(八)有规范的名称。名称应当满足下列要求:(1)与分支(代表)机构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相符合,准确反映其特征;(2)与已经批准成立的分支(代表)机构名称有明显区别;(3)必须冠以“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”全称做前缀。

(九)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会内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。

 

第三章  申请程序

 

第九条  申请成立协会分支(代表)机构遵照以下程序。

(一)向协会组织发展部提交牵头成立分支(代表)机构的书面请示,并提供相应资格材料。

(二)牵头申请单位发起召集成员工作。

(三)协会组织发展部组织分支(代表)机构发起成员召开首次筹备会议,统一思想认识,学习协会性质特点和管理理念。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。

(四)分支(代表)机构拟任负责人(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)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,填写《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分支(代表)机构负责人备案表》,盖本单位公章并经法人签字后提交协会组织发展部。

(五)召开第二次筹备会议,讨论通过拟成立分支(代表)机构成员名单,确定运转机制和工作条例,并提供书面文件交协会组织发展部。工作条例内容包括:分支(代表)机构的名称、住所、宗旨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、工作方向、决策机制等。

(六)协会秘书处起草成立分支(代表)机构议案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主管领导对申请材料签批,印发批复文件。

(七)召开成立大会。

 

第四章  运行管理

 

第十条  鼓励分支(代表)机构发展会员,壮大协会组织。发展会员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标准,经分支(代表)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,报协会秘书处主管领导批准,由协会组织发展部统一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,并开具会费专用票据。

第十二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服务范围仅限河北省,严禁下设或变相下设分支(代表)机构。

第十三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非必要不刻制印章,如需要刻制印章,由协会秘书处刻制后组织发展部统一保管,使用情况须在协会组织发展部备案登记。

第十四条  分支(代表)机构执行大事要事报告制度。分支(代表)机构开展重大活动,要注意规范服务行为,并及时向协会组织发展部请示、备案。对外合作和开展业务要以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******专业委员会(或专委会)、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******工作委员会、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*******办事处等规范名称。

第十五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每半年向协会组织发展部汇报一次全面工作,每年年终汇报全年工作和来年的工作计划,并接受年度工作成效考评。协会组织发展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分支(代表)机构汇报工作。

第十六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在业务工作中,要注意发挥团队优势,维护机构成员团结,按工作条例和既定机制开展工作,形成以主任为核心的组织合力,推进作用发挥。。

第十七条  各分支(代表)机构要明确与协会的隶属关系,充分借助协会平台,做优服务、提升能力,与协会共同发展壮大。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,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,不得以自身名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经济实体。

第十八条  各分支(代表)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,力所能及地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服务,争取工作支持。

第十九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属非营利服务性质,不得以分支(代表)机构的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。

第二十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在开展服务及相关业务活动时,要遵守国家和省法律、法规及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,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,确保合规、合法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分支(代表)机构如违反国家或省法律、法规,或不按协会章程办事、违反协会自律公约,损害协会名誉的,经理事会通过,罢免主要负责人或注销分支(代表)机构。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作为会员单位,分支(代表)机构各成员单位须按年度向协会交纳会费。

 

第五章  其他

 

第二十三条  分支(代表)机构两年不开展活动、无实质性工作进展,由协会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调整负责人或给予注销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  专业委员会三年为一届,届满由分支(代表)机构提出换届申请。期间有重大事项调整或人员变动,确需换届的,经理事会同意,可随时换届。换届条件和程序参照申请成立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办法2026年4月10日经协会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,自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秘书处。

 

2026年4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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